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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6209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20〕10号 发文时间2020-02-27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0-02-27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对2017年10月23日印发的《长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长子政办发[2017]89号)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原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长子政办发[2017]89号)同日废止。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长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2019年9月,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长子县畜牧中心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县畜禽养殖划定方案中存在将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公益林划为禁养区和划定畜禽养殖限养区的问题。经县政府研究,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县畜牧兽医中心开展了长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工作。

  调整之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分别由省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出具了省、市级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组织技术单位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划定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二、适用范围及划定类型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本方案适用于饲养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畜禽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三、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长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51.52km2。

  分为两个部分:①长子县县城建成区及镇政府所在地,该区域内禁养区面积为13.56km2,其中长子县县城建成区面积为9.17km2,鲍店镇镇政府所在地面积为1.73km2;石哲镇镇政府所在地面积为0.57km2;大堡头镇政府所在地面积为0.74km2;慈林镇镇政府所在地面积为0.42km2;色头镇镇政府所在地面积为0.36km2;南漳镇镇政府所在地面积为0.57km2;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该区域内禁养区面积为37.96km2。

  (二)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清单

  长子县禁养区范围内目前不存在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实施要求

  禁养区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同时县生态环境分局、畜牧兽医中心等部门要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管,确保区域内规模养殖场做到无污染物排放。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一切经营性畜禽规模养殖活动,农户自养畜禽必须圈养,并做好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现有畜禽规模养殖户或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关闭、搬迁,并拆除原有养殖设施。

  (二)在适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执行“三同时”制度。各乡镇在规划建立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并按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畜牧兽医中心要求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养殖场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未经审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拆除、关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禁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的领导,确保划定工作有序开展,本方案由畜牧兽医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牵头,各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组建工作队伍,切实抓好禁养工作。县政府将畜禽养殖禁养工作纳入各乡镇、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严格执法。县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养殖场污染事件;县发改局对不符合规划的养殖企业,不予或取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县农业农村局要对畜禽养殖业禁养、适养区划分提出意见,会同乡镇对划定区养殖状况进行摸底,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和备案审核工作;县畜牧兽医中心要严格审核把关,对畜禽养殖场进行监督管理;县水利局要对畜禽养殖业禁养、适养区水域保护提出意见及进行备案审核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用地备案手续进行审批,并对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县文旅局负责对旅游区内畜禽养殖业禁养、适养区进行管理;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禁养区划定任务,负责对辖区内现有养殖场实施逐步搬迁或关闭,及时发现、举报和制止畜禽养殖污染行为,严格把好畜禽养殖管理关,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宣传考核。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建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定量考核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发挥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