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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09-05251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9]86号 发文时间2009-07-22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地质 防治 通知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09-07-22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长子县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长子县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依据和原则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长子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结合我县2009年地质灾害调查现状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地质灾害是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形成威胁和损失的地质现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是全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时期。

  二、2009年全县年降水趋势预报

  (一)总趋势预计

  根据县气象局天气预测,全县汛期降水趋势如下:

  汛期(6—8月份),全县降水量:平川盆地为330—380毫米,丘陵山区为320—370毫米,与历年同期平均值相比,平川盆地偏多1—2成,丘陵山区略偏多。由于我县特殊的地理条件,6—8月份降雨比较集中,加上夏季降水空间分布不均,局部地区洪涝灾害仍有可能发生;夏季第一场大于30毫米的降水量,全县出现在6月中下旬。

  麦收期(6月11日—6月30日)降水量为60—70毫米,将多于常年,麦收期多雷阵雨天气发生。

  保存期(7月14日—8月22日)全县降水量为135—165毫米,比常年略偏少,中伏后期、末伏旱象明显。

  汛期多雨时段将发生在6月上旬后期、中旬前期、下旬后期;7月初、7月上旬后期、中旬后期到下旬前期;8月上旬末到中旬前期,中旬后期及月末。

  (二)2009年主汛期降水量预报(单位:毫米)

月份

平川盆地

丘陵山区

降水预报值

历年均值

距平

降水预报值

历年均值

距平

6

70-90

73.7

略多

75-95

73.4

略多

7

150-170

139.3

略多

145-165

144.4

略多

8

110-120

120.4

略少

100-110

126.9

略少

  三、全县地质灾害现状

  (一)全县地质灾害总体情况和特点

  我县地质灾害主要表现形式是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采空塌陷和地下水疏干等。崩塌主要表现在公路两侧和建筑物附近切坡地段;滑坡主要表现在黄土层和基岩结合面露出地表而且地势高差较大的地区。地面塌陷、沉降和地下水疏干发生在矿区采空区。目前初步统计,全县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29个,其中13处确定为重点防治监测点,在地质灾害中地面塌陷处11处,滑坡9处,崩塌8处,泥石流1处。

  (二)各乡镇易发生地质灾害的特点:

  色头、慈林两镇是煤田密集区,煤层厚、埋藏浅,开采后形成大面积的采空塌陷。由此造成多起地面塌陷、房屋裂缝、水井干枯。因此,要密切监视曹家沟、峪则、窑下、柳叶沟、鲍寨、龙塘、田家庄、南张河、胡家贝煤矿采空塌陷区。汛期加密监测、巡查。

  石哲镇要加强对辖区滑坡地段监测,危险路段(红星庄)要设立明显标志。因此严密监测横水七甲庄滑坡、古兴村不稳定斜坡、晋义村地面塌陷。

  南陈、岚水乡要加强对团城、城阳、西沟、曹家庄、梁家庄等斜坡取土或靠岸建房地段的监测,重点预防崩塌、滑坡。

  常张、碾张乡要注意山谷道路堆积物及时清理,防止形成泥石流。

  长子县城内要加强对城内人防工程的调查,密切注意其动态,防止出现居民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

  大堡头、宋村、南漳、鲍店,要做好河道清淤,沟谷清理,防止洪水季节淹没田地、房屋。

  (三)重点防范的交通干线

  1、太洛公路东田良段、色头煤矿铁路专用线要重点预防路基下沉、路面损坏,出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2、慈色公路应重点预防煤矿采空区地段的塌陷。

  3、长临路岳阳——王峪段应重点防边坡崩塌与滑坡。

  4、国家重要电网和通讯设施沿线要加强监测。

  四、防治地质灾害措施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大,任务重。为加强领导,保证该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县长任组长的长子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耀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艺兵(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国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财政局、城建局、交通局、气象局、水利局、民政局、卫生局、煤管局、安监局等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值班电话8322376。各乡镇要同时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知识宣传教育,营造社会群众防范地灾氛围,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

  制定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巡查、速报、月报、值班制度,发放防灾明白卡、避险卡,落实责任人,形成县、乡(镇)、村三级工作网络体系,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8322376)。

  (四)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要充分利用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拉网式的排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专人负责。同时要发动群众,群测群防,严密关注地质灾害隐患点发展变化,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积极防治,避免灾害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五)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进行县、乡镇、村庄规划,应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建设排水、削坡、护坡、压脚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矿山企业要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对本矿区影响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落实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危害程度。

  (六)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预防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宣传地质灾害防范科普知识,增强社会群众防灾意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及时提供和交换地质灾害等信息,灾害发生时要积极主动地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灾害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保障地灾应急处理人员、车辆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民政局及时掌握受灾群众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受灾群众,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及时向县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受灾群众救助和安置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灾害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时向县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经贸局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城建部门负责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防御地质灾害检查,并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等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不同等级公路两侧地质灾害点排查,危险地段警示牌设立和治理,灾害发生后,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受灾群众疏散公路畅通,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受灾群众疏散运输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同时强调防止崩塌、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的警示性语句。

  水利部门负责做好河道两侧地质灾害点排查,对堆积物及时清理,排除危险。对主要水库坝体加强监控。

  煤炭、安监管理部门负责矿山生产技术条件监管,对较复杂地质条件矿井要监管到位,特别是地面裂缝与井底有沟通的矿井,要求及时停产,排除治理,避免重大灾害发生。

  其它有关部门在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要积极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及抢险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遭或减少到最低程度。

  五、严重突发性地质灾害要启动应急预案

  为了积极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抢险救援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当发生下列突发性地质灾害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后,应于3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5小时内逐级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到调查结束。

  2、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后,应于5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10小时内逐级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到调查结束。

  3、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l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后,应于l0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20小时内逐级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4、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后,灾害所在国土资源所应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