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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23793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11-09 |
| 发文机关:长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主题词:林木 许可 |
| 标题: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林业 | 发布日期:2020-11-09 |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方便群众办事,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根据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现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办理以下行政审批事项:
1.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出口初审
2.木材运输证核发
3.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采伐和采集审批
4.利用国有森林资源开展旅游项目审批
5.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审批
6.国有林场面积和地界变更审批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根据新修订《森林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进行调整。
1.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但今年年底前,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暂委托县林业局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到期后的办理另行通知。
2.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3.非林地上的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根据路、河道林木的权属实行属地管理,到县交通局、水利局、园林中心等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林业局报备。更新采伐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由县交通局、水利局、园林中心等职能管理部门和乡镇、村负责。
4.非林地上的由农民承包集体的农田防护林木的采伐权责经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下放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三、县林业局对于2020年7月1日后的采伐申请,要严格按照新修订《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管。
长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