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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4193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9-16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罚字﹝2025﹞020007号 |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5-09-17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5﹞02000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市聚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5861641833
法人代表(负责人):段峰
地 址:长治市府后西街323号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执法人员任晓辉04040015196、 牛丽峰04040015185于2025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备案的“长治市聚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东田良集运站封闭式煤棚(西区)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24年8月开工,2025年1月停工。现场检查时发现,封闭式储煤棚主体框架已建设完成,未进行封顶,内部配套均未建设,无任何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5月24日做出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投资项目备案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7日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5﹞020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1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1、违法事实情节:①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该企业为报告表(生产型),按照7%裁量;②项目建设地点,企业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按照0%裁量;③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建设阶段,少部分未完成)按照4%裁量;2、整改情况:是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企业停止建设并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按照0%裁量; 3、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1级),按照1%裁量;4、企业规模大小:大型企事业单位,按照1%裁量;5、地区差异:按照0%裁量;合计百分值13%,≤20%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该项目总投资额2753.3万元×1%,根据裁量总则按“千”取整罚款金额为27.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