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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140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5-01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罚字﹝2025﹞020005号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5-04-29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5﹞02000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子县宏翔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396692575J
法人代表(负责人): 原冀鹏
地址:长子县大堡头镇贾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执法人员任晓辉04040015196、 牛丽峰04040015185于2025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企业生产正在生产,运输道路地面有尘土,车辆进出厂区时产生较大扬尘。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5﹞020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13日送达了《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每日洒水清扫。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