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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09601 | |
|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4】002002号 | 发文时间:2024-01-31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02002 |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4-01-31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4﹞002002号
延长壳牌山西石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663115889
法定代表人:赵凯
地 址:长子县鹿谷大街与神农路交叉口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长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于2023年12月28日对延长壳牌山西石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
你企业框架结构站房、地埋储罐、加油机及附属设施均已建设完成,但未办理该项目相关环保手续,也未对外经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02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4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尽快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在相关环保手续未完善前不得调试及生产。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J-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情节:①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你企业为报告表(非生产性),按照5%裁量;②项目建设地点,你企业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按照0%裁量;③项目建设进程,你企业为生产阶段(设备全部安装完毕)按照15%裁量;2、整改情况:是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你企业停止建设并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按照0%裁量; 3、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1级),按照1%裁量;4、企业规模大小:小型企事业单位,按照-3%裁量;5、地区差异:按照0%裁量;合计百分值18%。百分值≤20%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1%计算罚款金额为5万元,最终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