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3-46061 | |
|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3﹞002016号 | 发文时间:2023-09-18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002016号 |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3-09-18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3﹞002016号
长子县旺利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MA0GR35681
法定代表人:苏男剑
地 址:长子县南漳镇西旺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长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于2023年8月6日对长子县旺利商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
你企业擅自将煤矸石倾倒、堆放于长子县鹿谷街便道内,也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3﹞0020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6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堆放煤矸石进行清理处置。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G-6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罚款幅度裁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情节:①违法地点,为城市街道便道内,按照12%裁量;②违法行为涉及量,处置时为24吨,按照7%裁量;③固废类别,煤矸石为工业固体废物(一类)按照4%裁量;④两年内违法次数,两年内违反4次按照7%裁量;2、整改情况:是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已全部清理处置,按照0%裁量; 3、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1级),按照1%裁量;4、企业规模大小:小型企事业单位,按照-3%裁量;5、地区差异:按照0%裁量;合计总百分值28%。总百分值≤30%所需处置费用1528元×100%为1528元,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最终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