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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1013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03-01 |
发文机关:长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办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 |
主题分类:卫生 | 发布日期:2022-03-01 |
长子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办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全县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强化全县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测温、验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戴口罩“三要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包括小门店、小饭店等的法人(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二,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落实戴口罩、场地消杀等自我防护措施。
三,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测温、验码、督促进入人员佩戴口罩等工作。
四,县卫体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商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县文旅局等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对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责令立即整改或者暂停营业,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五,县疫情防控办将组织专项督查,希望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长子县新冠肺炎防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