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长子旅游法兴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养老服务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2-7724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09-30
发文机关长子县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长子县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2-10-03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服务中心)民政工作服务中心(办):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县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切实发挥好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养老服务功能,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长子县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子县民政局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管理和运行,根据山西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3〕6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通知》(晋民发〔2017〕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由各建制村村民委员会以改扩建为主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的基本服务场所,坚持村级主办、自主参与、互帮互助、量力而行、政府扶持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

第三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为部分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提供膳食供应、休闲娱乐等日间服务的场所。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是一种白天在照料中心接受照顾和参与活动,晚上回家享受家庭生活的农村照顾新模式,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目的。

第四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对象原则上一般为农村60周岁以上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重点保障70岁及以上高龄、空巢、独居、特困及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申报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千人以上的农村社区,且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老年人服务需求强烈;

2.村中有适合建设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闲置房屋和场地;

3.村委会积极性高,班子团结,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已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村经济条件较好,具有成熟的建设和运行方案,能按期完成建设工作并能长效运行。

第六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申报程序为:

1.村委会申报(提交申请及相关村情信息);

2.乡镇审核(接受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

3.县民政局审批(审核材料并进行实地查看)。

第七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需设置四室一厅,即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康复室和餐厅。面积一般应控制在150-500平方米,统一悬挂“XX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牌匾。

第八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设施用品配备由乡镇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基本服务。日间照料中心一般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饮食、娱乐等基本服务。开展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文体活动,活跃老年人生活,愉悦老年人身心。

第十条  健康服务。日间照料中心要联合村卫生室建立农村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并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第十一条  精神慰藉服务。有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要拓展精神心理层面的服务,可组织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或普通居民,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亲情慰藉、沟通交流、节假日关怀等服务,疏导老年人心理。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行管理应当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十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村级主办、社会参与”原则,具体职责分工为:

1.县民政局负责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业务指导。

2.乡镇负责辖区内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的督查,及时协调解决日间照料中心出现的各类问题。

3.村委会负责本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备管理,负责日常运行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到位、运行规范。

第十四条  运行资金筹集主要采取“集体筹一点、个人交一点、政府补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办法解决。按老年人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老年人经济收入等情况实施无偿、低偿服务。

第十五条  在确保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资产安全和使用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委托老年人福利机构和其他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管理运营。

第十六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般应配备2名工作人员,其中厨师一名,管理人员一名。工作人员要持有健康证,热爱养老事业,做到尊老、爱老、热情、有耐心,做到准时开关门,服务周到,保障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个日间照料中心每年运行时间不低于八个月(特殊情况除外),具备条件的应全年实施运行,严禁从事赌博活动。提供用餐的每日安排用餐不少于1餐,要求营养均衡、荤素搭配,原则上每餐收费标准不高于5元。

第十八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制定《服务指南》、《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老人守则》、《安全管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管理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

第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日应做好活动和就餐记录,如实填写《活动登记表》和《就餐登记表》。

第二十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与服务对象和家属(监护人)签订《老年人日间照料入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止发生公共卫生事件。

第五章  政府补助

第二十二条  每所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10万元,照料中心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三条  每所日间照料中心运行补贴结合我县当年财政下拨资金情况并结合具体考核结果实行差别化发放和上下浮动。

1.考核分数低于60分(包括当年未运行)为不及格,不予发放当年运行补贴;考核分数60-70分为合格,发放运行补贴0.5-1万元;考核分数71-80分为良好,发放运行补贴1.1-2万元;考核分数81-100分为优秀,发放运行补贴2.1-3万元。对于工作出色或者日常表现差的日间照料中心实行加分或者减分考核。(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

2.日间照料中心连锁运营的乡镇根据当年运行情况,为连锁运营中心拨付实际支出费用。

3.日常运行正常并有小型维修需求的日间照料中心在前期实施分类发放补贴的基础上适当给予资金支持,用于改善照料中心服务环境。

第二十四条  照料中心建成后第二年开始拨付运行补贴,主要用于照料中心的小型维修、水电费、燃气费、食材和设施用品购置费等,适当用于管理服务人员工资。

第二十五条  申请市级奖补的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联合申报,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资金请示报告和年度考核结果汇总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审定。市级财政在县区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后,对提供用餐的照料中心适当给予奖补。

第六章  资金监管和日常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高效。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要加强对此项民生工程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扎实做好此项工作,使每个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好、运行好、效果好,坚决杜绝只注重建设、不注重管理与运行的盲从行为,对套取资金、监管缺失等行政不作为将上报有关部门严肃问责。

第二十八条  县民政局要不定期对各日间照料中心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和时间完成建设或建成后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各乡镇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民政局设立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台账,各日间照料中心每季度上报各自运行情况统计表,各乡镇要认真核实相关凭证并汇总后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各乡镇每年写一份运行报告,写明辖区内日间照料中心本年度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民政局结合日常上报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运行补贴拨付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管理及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