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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12-17 |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违法行为的通告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12-17 |
为深入贯彻落实12月16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吕梁市孝义市“12·15”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事件引发透水事故的惨痛教训,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打击破坏和盗窃国家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矿业生产正常秩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一切非法开采行为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各种矿产资源。
(二)对非法采矿行为组织者,将予以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按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从重严惩。
(三)对参与非法采矿行为的务工人员,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对参与非法开采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严厉查处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提供服务行为
(一)对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提供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事实,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按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罪论处,并处罚金。
(二)对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提供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严厉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
(三)对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场地储存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没收非法矿产品,吊销营业执照,恢复地貌,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严格落实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的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打击私挖盗采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辖区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对收购、存储、运输、加工、销售私挖盗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非法开采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凡举报属实的将予以奖励。(举报电话:长子县自然资源局 0355—8322376)
特此通告
长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