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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042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8-11 |
发文机关: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长子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3-08-11 |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长子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公布如下: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长子县居民常住人口户籍的已婚家庭且在县城实际居住,离异单亲家庭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含1年),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且在县城实际居住;
(二)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城市低保收入标准的1.5倍;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的;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转让、出售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20㎡。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为长子县居民常住人口户籍的已婚家庭且在县城实际居住,离异单亲家庭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含1年),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且在县城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的;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为大中专以上院校毕业不满5年(含5年)、部队退伍(役)不满5年(含5年)或参加工作不满5年(含5年)的在县本级(含经济开发区)行政企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
(二)申请人为入驻县本级(含经济开发区)企业从业人员的,企业可根据情况集体组织申报。
四、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本县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
(二)申请人在县本级(含经济开发区)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自有住房
(一)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
(三)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六、其他事项
(一)优先保障符合上述条件的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退伍(役)军人、残疾人以及招商引资引进的人才;
(二)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规定的轮候方式按需分配,配租结果向社会公示。
附:2022年度城镇人居可支配收入为38855元
2023年度低收入标准为12708元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