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6-16234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7-20 |
| 发文机关:山西省长子县烟草专卖局 | 主题词: |
| 标题:山西省长子县烟草专卖局关于《长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6-07-20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为规范我县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维护烟草市场经营秩序,依据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局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实际,编制完成《长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升方案科学性、规范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有关规定,现申请在政府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对该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通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次公示征求意见期限为30个自然日,可通过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书面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联系人:崔主任;联系电话:0355-8328535;电子邮箱:107476830@qq.com;书面信函地址:漳源中路25号长子县烟草专卖局)。我单位将梳理汇总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组织听证。
《长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长子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烟草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长子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要严格执行调研、审查、听证、备案、公布等法定程序,确保制定程序合法。
(二)科学规划原则。根据辖区内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实际因素,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布局模式,制定本辖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保障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避免过度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综合考虑社会特殊群体帮扶、未成年人保护、民生工程建设和其他政策扶持等因素,科学调整布局标准,树立责任烟草的良好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特别关注和认真研究所在辖区内人民政府关于城建的具体规划,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要坚持均衡发展、动态管理,确保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保持相对稳定。要适时评估规划的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公布后实施。
(五)受理在先原则。按照合理布局标准规定,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尊重历史原则。本规划只适用于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第三章 准入条件与不予发放情形
第七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符合《山西省长子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创建文明城市和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或无人销售等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自媒体平台等。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包括但不限于行人进出通道、应急通道、消防通道)为中心的50米半径以内;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游乐场(馆)等主要服务未成年人的区域;
7.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的,小区内居民住宅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业性质且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内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8.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五)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本级烟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 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1.县城主要街道:东大街、西大街、南大街、北大街、丹朱街、慈林街、鹿谷街、熨台街、神农路、漳源路、精卫路、崇庆路、西环路、滨湖路,设置零售点间距为不得小于30米。
2.县城巷道、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泊里村、南刘村、河东村、鲍庄村、背山村,设置零售点间距为不得小于50米。
3.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类型的与最近参照点间距距离不得低于300米。
(二)数量模式设置标准
1.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监狱、看守所、大学校园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2.高速公路服务区两侧可各设置1个零售点。
3.具备安全措施保障,能提供安全许可证,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内部便民服务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4.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且符合行业业态类型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三)数量及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1.乡村区域按行政村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每400人常住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400人常住人口的按400人计算,每增加300人常住人口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同时要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在50米以上。
2.封闭式居民小区、已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且为固定经营场所的,零售点设置以小区住户每4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同时要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在50米以上。
3.对封闭区域的工矿企业内部,零售点设置上限不超过3个,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50米。
4.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不包括沿街门面房)等商业集中区域内,有全开放式固定经营场所的,零售点设置以30户以上商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同时要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在30米以上。
5.酒店、宾馆(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度假村、3A级以上旅游景区、特色小镇、大型商超、购物中心(离未成年人娱乐设施50米之外)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可以放宽限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数量、间距标准限制:
(一)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
1.属军残、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伍军人亡故后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无业或无稳定收入来源,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次不受合理布局标准限制的优惠政策,同一对象只能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2.属未就业的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及未就业证明)、持有残疾人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发证机关辖区范围内未享受过优抚政策,且申请时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二)原址新办
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的持证户。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以外类型经营主体的(享受残疾人优抚政策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撤县改区行政区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以上情形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可以不受合理布局标准限制。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涉及房屋拆迁、危房拆除等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无法经营,在半年内另选新址变更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为中心的50米半径以内的持证户,主动申请歇业注销后,在一年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四)对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享受一次不受布局标准限制的优惠政策。
(五)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指山西省商务主管部门所备案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持有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在有零售点总数量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间距测量要求
(一)零售点间距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2024】137号执行。
(二)间隔距离的测量参照点是指申请点与已经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是指申请点与参照点两者门中心之间的可通行最短测量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测量直线距离)。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小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是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包括但不限于行人进出通道、应急通道、消防通道)。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业态类型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办理一个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在合理布局规划运行过程中,当制定合理布局规划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卷烟市场实际情况发生改变时,规划制定机关应当对合理布局规划内容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依法公布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划经长子县烟草专卖局发布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长子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山西省长子县烟草专卖局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长子烟专〔2024〕9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长子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