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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5766 | |
发文字号:长子烟专〔2024〕09号 | 发文时间:2025-03-10 |
发文机关:长子县烟草专卖局 | 主题词: |
标题: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5-03-10 |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提升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满足消费需求,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广泛调研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长子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烟草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长子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
第五条 本方案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要严格执行调研、审查、听证、备案、公布等法定程序,确保制定程序合法。
(二)科学规划原则。根据辖区内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实际因素,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布局模式,制定本辖区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保障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避免过度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综合考虑社会特殊群体帮扶、未成年人保护、民生工程建设和其他政策扶持等因素,科学调整布局标准,树立责任烟草的良好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特别关注和认真研究所在辖区内人民政府关于城建的具体规划,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要坚持均衡发展、动态管理,确保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保持相对稳定。要适时评估规划的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公布后实施。
(五)受理在先原则。按照合理布局标准规定,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尊重历史原则。本方案只适用于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三章 准入条件与不予发放情形
第七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符合山西省长子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方案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创建文明城市和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流动车辆、临时建筑物、报刊亭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表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指经营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自动售货机 (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平台等;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为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立零售点。
2.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街道办事处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许可证的区域。
3.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人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五)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本级烟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 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1.县城主要街道:东大街、西大街、南大街、北大街、丹朱街、慈林街、鹿谷街、熨台街、神农路、漳源路、精卫路、崇庆路、西环路、滨湖路,设置零售点间距为不得小于50米以上。
2.县城巷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为不得小于70米以上。
3.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为不得小于50米以上。
(二)数量模式设置标准
1.汽车站候车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2.高速公路服务区两侧可各设置1个零售点。
3.具备安全措施保障,能提供安全许可证,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内部便民服务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4.对封闭区域的工矿企业内部,零售点设置上限不超过3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5.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且符合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业态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三)数量及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1.乡村区域按行政村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每400人常住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400人常住人口的按400人计算,每增加300人常住人口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同时要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在50米以上;在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沿线的行政村,可以适当增加1-2个零售点,但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2.封闭式居民小区、已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且为固定经营场所的,零售点设置以小区住户每5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500户的按500户计算,每增加5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同时要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在50米以上。
3.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包括沿街门面房)等商业集中区域内,有全开放式固定经营场所的,零售点设置以30户以上商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同时要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在50米以上。
第十条 适度放宽间距标准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限同一对象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一)因道路扩建整修、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原有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后,提出变更申请的,经辖区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二)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以内的持证经营户,主动申请歇业后在原发证主体所辖区域内另选新址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三)未就业的退伍军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要提供退伍证及未就业证明,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四)持有3-4级残疾证、4-10级伤残证(精神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除外),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五)以“品牌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 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经县级局审核,并向市局备案后,方可纳入“品牌连锁便利店”范围。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在有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第十一条 不受布局标准限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不受间距标准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或大型商超、购物中心(离未成年人娱乐设施50米之外)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餐饮娱乐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已取得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在原发证主体所辖区域内重新选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限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三)对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但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后,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伤残军人、军烈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六)持有1-2级残疾证、1-3级伤残证(精神、智力残疾证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除外)的,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特殊情形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营销互补关系的主体经营场所的与最近参照点间距距离不低于300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间距测量要求
(一)零售点间距测量应当遵循最短地面可行走距离原则。“测量距离”以有无固定障碍物为唯一绕行条件,参照点与申请点之间最短测量距离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人行路段的最短测量距离,第二部分为机动及非机动车道路段的最短测量距离。
(二)间隔距离的测量参照点是指申请点周边已经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零售点或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两者门中心之间的可通行最短测量距离。
第十四条 本方案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是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周边”是指以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为半径的范围区域。
第十五条 本方案所称“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办理一个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方案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在合理布局规划运行过程中,当制定合理布局规划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卷烟市场实际情况发生改变时,规划制定机关应当对合理布局规划内容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依法公布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方案经长子县烟草专卖局发布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长子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山西省长子县烟草专卖局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方案》(长子烟专﹝2023﹞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长子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