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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38095 | |
| 发文字号:长子环罚字〔2020〕11号 | 发文时间:2020-10-13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主题词:环保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0-10-13 |
山西垚志达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3630850XD(1-1)
法定代表人:崔先虎
地 址:长子县慈林镇南坡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5月3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山西垚志达煤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废水通过三根暗管绕过污水处理在线监控设施从外排口直接排入小丹河,发现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是:该企业涉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水。
以上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1日以长子环罚告字〔2020〕1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意见书》。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5月3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长子县环保局
账号: 454103012241990010167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长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借章)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