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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38085 | |
发文字号:长子环罚字[2020]8号 | 发文时间:2020-10-13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主题词:环保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0-10-13 |
张波: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张波
地 址:长子县常张乡松木厂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日对长子县常张乡松木厂村倾倒粉煤灰事件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常张乡松木厂村,公路南北两处倾倒有大量粉煤灰。
以上有长子县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以长子环罚告字【2020】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1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长子县环保局
账号: 454103012241990010167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长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借章)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