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长子旅游法兴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公示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1236931-5/2020-2294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0-07-01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擅自建房的通告
主题分类建设规划 发布日期2020-07-01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擅自建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建房,严禁在原有房屋用地范围内改建、翻建、加建房屋(含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建筑)。 

  实行县城主街干道街景风貌管控,未经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或改装道路两侧立面广告牌匾,严禁设置与街景风貌不协调的大型户外广告。 

  三、在国有土地上建房的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集体宅基地上,确因房屋危旧需要改造的,持相关手续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丹朱镇人民政府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后,方可施工,但不得开挖地下建房和改变原房屋用途。 

  四、在进行整片区改造拆迁时,对于擅自加层、超面积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五、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旧房拆除后由政府或村委无偿收回土地。 

  六、一切未经批准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七、违反本通告且拒不改正者,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依法惩处,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