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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00170 | |
| 发文字号:长子环罚字[2019]57号 | 发文时间:2020-01-03 |
| 发文机关:长子县环境保护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子县环境保护局拟对长子县鑫玉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0-01-03 |
长子县鑫玉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55146395XU
法定代表人:李海旺
地 址:长子县大堡头镇青仁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第五督察组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1日对长子县鑫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原料堆场未进行全封闭。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长子县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1日以长子环罚告字【2019】56号《行政处罚事先各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22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长子县环保局
账号: 454103012241990010167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长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子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