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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00167 | |
| 发文字号:长子环罚字[2019]52号 | 发文时间:2020-01-03 |
| 发文机关:长子县环境保护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子县环境保护局拟对长子县鑫溢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0-01-03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子县鑫溢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3258033544(1-1)
地 址:长子县鲍店镇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志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8日对长子县鑫溢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是:你单位季节性停产,原料漏天堆放,未苫盖,易产生扬尘。以上有长子县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长子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9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子环罚告字[2019]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长子县环保局
账号: 454103012241990010167
用途:环保局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长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子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