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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0153
发文字号长子环罚字[2019]1号 发文时间2020-01-03
发文机关长子县环境保护局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环境保护局拟对长子县鑫洋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0-01-03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子县鑫洋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09497039XY

  地            址:长子县慈林镇西张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俊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蓝天保卫战强化督查长治3组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17日、长子县环境保护局环监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企业正在生产,输送带窗口打开未采取密闭措施,传输环节存在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以上有长子县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长子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9年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子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于2019年2月27日我局在环保局一楼会议室为你(单位)组织了听证会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五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长子县环保局

  账号: 454103012241990010167

  用途:环保局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长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子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