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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10441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12-18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词: |
标题: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地怎么确定?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12-18 |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可按下列原则确定待遇享受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