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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875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0-08 |
发文机关:石哲镇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石哲镇转发长子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10-08 |
当前,已进入森林防火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发布封山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禁止野外用火的责任单位。
三、封山禁火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根茬、烧荒燎堰、焚烧垃圾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2.倡导文明祭祀,严禁扫墓祭祖时烧香烧纸、点燃蜡烛、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及祭拜庙宇、古树时烧香点蜡等用火行为。
3.严禁私自在林区内开山采石、私架电线等可能造成森林火灾的施工行为。
4.严禁在林区内野炊烧烤、举办篝火活动及点火照明、取暖、吸烟等行为。
5.严禁利用“电猫”、土枪等狩猎行为。
6.严禁放牧人员或从事其他项目人员带火种入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禁止入山。
7.林区乡镇、村、风景区、施工项目等管理单位必须在重点地段入口处设立哨卡,由专人负责,严格火源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森林防火检查。
8.确需在林区进行施工的单位、个人,须向县林业局申请备案,并经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加强林区线路检修工作,消除火险隐患。
9.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个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2119 119 110 0355-8322337
长子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