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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581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7-25
发文机关石哲镇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4-07-25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
  •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 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
  •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 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 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 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 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 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 一户多宅的;

  • 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 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对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