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4-3581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7-25 |
发文机关:石哲镇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7-25 |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一户多宅的;
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同时,对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