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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73048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11-03
发文机关石哲镇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石哲镇-文字解读: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子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11-03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了重大调整,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政府,改革和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发布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发布了《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两个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违规用地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过程:我局起草了《办法》的初稿后,广泛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对其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申请县司法局进行了司法审核,同时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1条。总体思路是:在坚持规划管控、“一户一宅”的前提,严格农户宅基地申请条件,实行户和人均面积“双控”,规范申请审批和验收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堵住“漏洞”,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用地需求,疏堵结合防止出现新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职能。《办法》规定,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依法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管控。共4条,明确了宅基地审批坚持规划引领、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宅基地审批必须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新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先行办理转用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三章,宅基地的审查。共7条,明确了宅基地申请条件、负面清单和新申请宅基地的面积上限,对申请、公示、审查等环节作了详细规定。新申请宅基地每户不超过200平米,实行户和人均面积“双控”。符合分户条件,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米的,以及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对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一户多宅”的,以及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米等情形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村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供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承诺书、户口本、房屋设计图纸等资料。申请宅基地需经过村民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公示、村级组织审查等环节。

第四章,宅基地建房的审批验收。共7条,规范了乡镇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验收的流程。乡镇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对经审查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原则上20日内予以批准。住宅建成后,乡镇政府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村民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共6条,明确了加强宅基地审批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各乡(镇)应建立动态巡查制度、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和仲裁纠纷调解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化解矛盾纠纷。乡(镇)应成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推行公开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的“五公开”制度。对“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应按照占用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

第六章,附则。共2条,本实施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