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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色头政发〔2020〕15号 | 发文时间:2021-04-26 |
发文机关:色头镇人民政府 | 主题词: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
标题:色头镇人民政府关于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认定办法 | |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 发布日期:2020-04-29 |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对象的管理工作,确保特困供养对象健康生活。根据省市县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供养对象条件
具有本镇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劳动能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执行。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本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本地社会救助家经济状况规定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程序
个人申请。凡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村民,由本人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等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并主动帮助其申请。
村委会证明。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个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材料(盖章),一并报给镇人民政府民政服务中心。
民主评议。对本辖区内村民的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该召开由支村“两委”成员及村民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会议评议,并对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初审程序
镇片长、包村干部,对复核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核实,新审批对象按照100%的比例调查核实。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生活自理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民主评议。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和调查核实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进行。
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将申请人基本精况、评议结果、初审意见在其居住地进行于公示,公示期为7天。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是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或者代理人,自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公布其基本情况、救助供养形式和救助供养标准,公示期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诉申请。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特困供养待遇无关的内容。
(四)终止程序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民政服务中心,由镇人民政府民政服务中心审核并报镇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公示7天。
(五)特困供养对象办理丧葬费所需资料
1、死亡证明(集中对象:村/镇/敬老院证明,分散对象:村/镇证明)
2、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监护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长子农商银行卡号复印件,并留联系方式
4、协议书
5、特困证原件
备注:镇人民政府民政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规定的所需材料。
色头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