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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734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4-02 |
| 发文机关:色头镇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色头镇转发山西省财政厅个人消费贷款可享受财政贴息 | |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日期:2026-04-02 |
支持对象
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银行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用于消费(含信用卡账单分期),且贷款经办银行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真实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实际消费金额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贴息标准
(1)贴息比例:年贴息比例 1 个百分点,且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利率的50%。
(2)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3)资金分担:中央财政承担 90%,省级财政承担 10%。
(4)额度上限:每名借款人在一家经办机构每年可享受的累计贴息金额最高30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消费金额30万元)。
经办银行
1.山西省内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山西省内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家其他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机构,包括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4.监管评级在3A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政策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后可视实施效果进一步延长政策期限。
政策文件
《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财金〔2025〕80号)
《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6〕1号)
《关于做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晋财金〔2026〕12号)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