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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5154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10-25
发文机关宋村镇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宋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日期2023-10-25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宋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农村改革发展中的领导水平,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代行村集体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委托代理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村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村财务收支行为,维护村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上级财政或单位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村资产、资源经营出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统一的财政专用票据或税务监制发票,收到上级财政、单位拨款和往来结算款,凭据收款,各项收入必须有据可查并在开具收据的当月及时、足额上缴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四)宋村镇各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村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公用支出、办公费用、公益事业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其他支出。

(三)村不得支出招待费,烟酒发票不得入账。

(四)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村出纳对收支凭据进行核签,报经村书记、村监委会主任审签。村的大额开支实行事前报批制度,必须做到先报批、后开支,召开村会议研究决定,并书面附原始单据报告“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经“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初审、主要领导审核签批后方可到银行取款支付。报账员凭当天签批的大额预审单到银行支付,五万元以上的支付银行要与分管领导核实。凡是项目资金,(包括“一事一议”、民政专项资金、村组其他修建等)必须按项目要求全部开具税务正规票据,通过银行打卡支付,不允许现金结算。

(五)村各小组的一切财务开支的原始票据必须先经村、组民主理财小组三人及三人以上签字证明,再由村监督委员会审查并加盖章,监委会主任签字后,报“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核盖章,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方可交“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会计账。“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要加强对原始票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入账。

1.收取村公益统筹款如清洁费等,支出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支出才能支出。

2.任何开支均要正规发票,我们会在税务系统查询所开发票与盖章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是否一致。不管资金额度大小,全部凭正规票据支付。

3.工程类,须经村集体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必须通过招投标后方可实施。报账时须附发票、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工程验收报告、村集体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以及招投标相关资料进行结算。

4.土地流转要有合同。集体资产出租要经两委成员及村民代表大会开会,租赁期限不超过当届领导的任期。合同约定的承包租赁费要按时足额收取入账。

5.购买大额物资要经过采购程序。

三、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实行“三资”委托代理后,每个村只能开设一个基本银行账户,严禁多头、多渠道开设银行账户。

(二)出纳员必须据实逐笔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严禁白条入账。

(三)严禁使用现金支付,严禁将现金借给单位或个人。

(四)乡“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会计每月结账时必须与村出纳核对现金、存款余额。

四、票据管理制度

(一)各村必须使用全统一的集体资金收据和付款凭证。

(二)乡“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

(三)建立票据领用缴销登记簿,领用、缴销时必须按相关内容如实登记并由经办人签字。

(四)对作废票据不得擅自销毁,必须交回领用处,对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必须向领用单位缴销。

(五)使用票据时必须按有关制度的要求填写,所有要件必须齐全。

(六)每月结账时“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必须与票据使用人核对票据的使用、缴销、结存情况。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资产购置

村购置资产,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并将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预算经费等,以书面形式报告党委、政府,经审批后方可购置。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可由村自行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必须报“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统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二)资产使用

1.村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头,村负责人对村固定资产保管负全面责任。

2.村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承包等,必须由村会议讨论决定,讨论结果书面报告党委、政府,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采用公开招租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和经营价格,协议签订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村在与承租方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之前,应将合同文本报“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核并加盖“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公章后方可实施;资产的出租、出借、承包等资料由“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与村各保管一份;村出纳应及时将合同确定的应收缴的租金或承包收入等报“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入账;对未按规定擅自低价出租、出借、承包固定资产的合同视为无效,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资产处置

对固定资产长期闲置不用或对外捐赠、出售、出租、出借、置换、报损、报废等,村必须召开村“三委”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提出申请,写明处置资产的原因、资产的原始价值、实物状态等,经“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初核、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和调整有关账目。

(四)资产清查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清查人员由村工作人员、村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乡“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每年要对各村资产进行清查。

3.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居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五)资产登记

1.村集体所有的资产必须纳入账内管理,对购置、接受捐赠等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账。

2.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核销。

六、财务公开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1.各项收入;2.各项支出;3.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4.债权债务;5.其他应向居民公开的事项。

(三)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居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每年固定公布两次,分别是本年的7月20日前公开上半年财务和次年的3月20日前公开上年全年财务。

(五)村集体公布的财务账目须真实可靠,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八、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一)村报账员和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需经过业务培训,村报账员不得由村集体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的近亲属担任。

(二)村报账员、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调换或离职时,须整理好应移交资料,编制好移交清册,做好移交工作。

(三)村报账员和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定期参加镇政府召开的例会和培训。

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合同、协议、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基本情况统计资料等,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二)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的村集体会计档案实行分类管理,编制档案目录且妥善保管。

十、责任追究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审批权限的村集体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全部责任。

1、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2、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3、违反规定任免村报账员、安排非村报账员管理现金或者非村报账员办理票据的;

4、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的;

5、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6、违规开支招待费的;

7、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

8、规定及时公开财

9、因领导原因,未在规定时内向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报账

10、因管理不善,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的:

11、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数私存,以及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有集体资产资金的:

1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的;

13、上级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施不力的;

14、不接受上级单位审计和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监督管理的:

15、违反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村级经济合同或有关合同未向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有关合同未附在报账相关收支票据后的;

16、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报账员直接责任。

1、未按规定审批原始凭证给予报账的;

2、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的;

3、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4、违定公款私存或留、侵占,用集体产的

5、已收集体入不及时入

6、未按规定领用、管理、使用统一款收据的

7、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结算而采用大现金支付的

8、违反规定不及时报账的

9、阻碍审计检查,不提供有关料的

10、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手续的

11、未设置现金、银行存日记账或记账乱致使余额不清的

12、其他违反村级务管理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计负直接责任

1、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不规原始凭证给予报账的

2、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未按时账的

4、未按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的

5、违反规定将会计档提供外单位人员查(

6、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7、未按规定审核资金使用、划拨情况,擅财务专用章的;

8、其他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主任负主要责任。

1、村集体财务支未按规定期限结报而不向有关领导汇报的

2、违反规定由村集体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借取集体资金或向他人单位出借村集体资金的

3、村集体库存现金而不予以制止、整的;

4、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核或财务公开管理施不到位的

5、因管理监督疏漏,造成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6、村集体统一收款收据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监管不到位的;

7、各村银行存款印鉴未实行村报账员和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分开保管的;

8、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