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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2086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03-31
发文机关南漳镇人民政府 主题词农村集体资产 “清化收”工作培训提纲
标题南漳镇人民政府 农村集体资产“清化收”工作培训提纲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2022-03-31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3月28日,全县抓党建村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工作部署暨培训会召开,县委郭书记做重要讲话;4月1日,我县又举办了抓基层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题培训会,专门邀请了市委政法委、编办、农经中心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市委党校教师进行了授课,对全县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各项重点任务提供了政策讲解和业务培训,各位村党组织书记、主任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了学习。按照县委安排,为进一步提升了农村工作骨干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效能,切实把村党组织建设成为基层治理的坚强战斗堡垒,按照县委安排,今天召开南漳镇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培训班,对各位干部进行全员培训,旨在着力提升大家的政策水平和实操能力,希望大家认真听讲、记好笔记,并在会后抓好宣传动员和贯彻落实。

现在,我重点就农村集体资产“清化收”工作进行讲解:

一、解读我县农村集体资产“清化收”工作实施方案

3月10日,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长子县农村集体资产“清化收”工作实施方案》,并制作了《工作手册》,前期已经下发给了各村,决定在全县全面开展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专项清理、村级债务化解、新增地源收费为内容的“清化收”工作,是我们做好农村换届后半篇文章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我们全面摸清村集体家底,规范村集体资产管理,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按照方案要求,首先,大家要讲工作原则,要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推进的原则,要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有序推进。要坚持集体增收、成员受益,要充分调动全体成员加强农村集体新增资源管理,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要坚持尊重历史、规范管理。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

其次,我县“清化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要求3月上旬前完成,我们已经召开了全镇(乡)“清化收”工作动员会并安排相关工作,大家要对各村动员部署情况进行回头看,看一看宣传横幅是否在重要地点、重要路段进行了悬挂,《通告》是否张贴到位,《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是否挨家挨户发放,相关政策要求是否宣传到位,广大村民是否对“清化收”工作有足够的认识,能不能动员好村民自觉主动参与到工作中来。第二阶段为摸底排查、整改规范,要求7月底前结束,是整个“清化收”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各位村干部要以党组织为工作核心,全面开展好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工作“回头看”、化解农村债权债务、收取新增地源费3项工作内容;要在4月中旬前全面摸清集体合同、债权债务底数,并建立相关台账,报镇党委审查;5月中旬前,要完成对上交合同的分类和认定,重点要认定违规合同;5月底前要全面清理整改违规合同,对困难较大的要提级办理,需要的要由县级层面进行集中处置,该走司法程序的走司法程序,确保不漏一份合同;6月底前结合债权债务摸底情况,研究具体的清收办法和偿还办法,依法处理好相关案件;到7月底前,全面建立完善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台账、资源性资产台账、债权债务台账以及合同书、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表、负面清单、失信档案等台账文书,规范建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产权交易规则、交易登记等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到8月底前,要通过全面梳理工作进展,针对各村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进行打分评比,打分情况将作为各村年底考核的重要依据,并结合县委要求,适时开展观摩活动。

同时,按照方案要求,我县明确了“书记县长挂帅,组织农业先行,处级干部包联,部门协调联动,乡镇党委主责,支村“两委”落实”的工作机制,通过县、乡、村三级联动,统筹推动全县“清化收”工作各项任务。我们县、乡、村三级都成立了工作机构,组建了工作专班,各位包村包片干部就是各村的工作专班,负责具体指导各村做好“清化收”工作的动员发动、摸底排查和专项清理工作,大家有问题有困难都可以向包村包片干部反映,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清化收”工作的主体,要及时建立合同、债务、资源资产等清单台账,组织支村“两委”人员、村会计、部分党员和村民代表等扎实做好集体经济合同自查、农村债权债务摸底等具体工作。县纪委监委、组织、农业农村、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等重要部门成立了工作专班,依法依规指导相应工作,县“清化收”领导小组还成立了3个督导组,随时到乡到村检查指导工作,大家要高度重视,把开展好农村集体资产“清化收”工作任职以来的一场硬仗来打,推动“清化收”工作做细做扎实。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化收”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开展“清化收”工作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我县《农村集体经济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等政策法规,具体不在解读,大家可自行上网下载学习。下面,我对强调5个整治重点: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十整治”:要重点整治无合同的,进行书面规范;整治价格低的,重新定价完善合同;整治年限长的,重新修订合同;整治缺条款的,对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整治不履约的,及时当终止合同;整治搞破坏的,终止合同,追究责任;整治变用途的,终止合同;整治不公开的,应当终止合同;整治违法规的,依法解除合同;整治侵权益的,应当终止或收回。

二是健全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做到合同规范“八统一”: 原村委会签订的经济合同一律变更,经济合同主体统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所有合同执行全县统一编码,村级签订的各类合同由乡级统一审查,特殊问题上交县级审查,村级草拟的新合同统一由乡级审定,所有合同按照新模板完善相关约定,土地承包价不低于全县统一指导价,村、乡、县三级备案,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统一交易。清理后,所有经济合同在产权交易大厅统一 交易。

三是对有履责能力、恶意欠账不还的、侵占集体资产资源不签订合同的农户,实行“十惩戒”:该户在本村不得承包集体土地或集体资产资源项目;不得批准该户申报宅基地;该户不得享受分红;该户不得享受村级为成员谋取的相关福利;不得为该户出具享受优惠政策的证明; 该户不得评定为低保户、贫困户;该户债务按照银行利率累加;该户成员不得评优评模(文明家庭、十星级文明户);该户成员不得担任村民(成员)代表;该户成员不得担任村组干部。

四是农村集体新增地源“八收费”:村集体机动地应按照不低于统一指导价收费;农户全部消亡的承包地,集体应收回后对外发包收费,村民自愿交回的耕地或私自开荒土地,集体应统一(对外发包)收费;农户土地确权外的拾边地应当收费;集体新造土地应统一对外发包收费;集体对未履行合同约定或破坏性经营的土地(包括四荒地、林地)应收回,重新发包收费;集体对合同到期的林地、园地应腾退收回。重新发包收费;集体对村民占用未签订合同的地块应当收回,重新发包收费。

五是农村集体财务支出做到“八严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用于成员分红,严禁举债发放福利,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 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

三、“清化收”工作相关问题解答

重点讲解26类问题

(一)清化收工作涉及的难点

1、涉及人的问题。现任村干部、离任村干部是一部分违规合同的乙方,他们都是既得利益者,从自己头上开刀,本身不愿意;其次部分离任村干部会造成(策划)新的告状,难度较大。

2、涉及钱的问题。一些机动地在部分村民手中耕种,不交一分钱,现在又从部分村民中进行规范,追缴承包费,一定会惹一大批人。

3、涉及农村问题。这项工作势必会引发一部分人告状,问题解决的主体仍在乡村两级,两级干部会出现一部分厌战、懈怠思想,但合同清理是乡村振兴的基础,这项工作非做不可,而且非做好不可,这既是责任,也是担当。

(二)如何抓好“清化收”工作?

一是要注重工作方法一是必须成立工作组。党支部书记、理事长作为组长,两委干部、村会计、村民代表为成员,有机构,有专人干事。二是必须熟悉相关业务。就合同效力、合同规范、合同有效无效认定等。如何开展审查工作,如何开展整治工作,如何开展规范工作等开展专题培训。三是必须掌握方法。灵活、机动、公开,善用各种力量,发挥好包村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作用;发挥好、巡察作用;发挥好群众作用。四是用好现有证据。会计账簿、资产资源台账、合同台账,群众口述意见等。

二是要注重工作环节:一是摸底要全。资金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源类合同、公益类合同都应当应统尽统。在各村开展工作时,要张贴公告,发放通知,村级没有合同底薄的,应向当时人发放书面通知,要求对方提供复印件接受审查。二是审查要严。每份合同应当进行审定,工作组出具审查意见报乡镇。工作表格可以自行设计。三是整治要依法。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依法解除;违规违纪违法合同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口头合同应当按照程序订立书面合同;条款不完整的合同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条款不完备的合同应当进行补充完善;程序不规范的应当依法依规完善;存在拖欠的合同要积极催缴,有其他违法情形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四是结果要合法。变更合同主体,完善合同条款。

三是要注重整治结果:要寻求利益最大公约数,群众满意度最大公约。合理合法,宁宽不严,适当让利于民。不搞一刀切,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各方利益。

(三)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种类有哪几种?

包括资源类、资产类、公益承包类、工程项目类、项目经营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等。

1.资源类合同:主要为承包合同,属于村集体收入:包括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包括林地、耕地,本次不进行清理整治),机动地承包合同(工作重点),四荒地承包合同(四荒拍卖,工作重点),林地承包合同,果园、池塘承包合同,退耕还林地承包合同等6种。

2.经营性资产类:主要为租赁合同,属于村集体收入:包括房屋出租合同,厂房出租合同,场地占用合同,道路使用合同,农机、水利设施生产工具使用合同等5种。

3.公益性资产合同:主要为管护和工程合同上,属于村集体支出:道路管护合同,道路树木管护合同,卫生清运合同,土地旋耕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水、电、路、舞台、煤气、热力工程合同等6种。

4.经营类合同:属于村集体收支两方面的:经营项目合同,土地流转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管理服务费合同,资产收益合同,资金、资产、资源入股合同,企业承包合同,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赠与合同,合伙合同等15种。

(四)如何认定合同有效无效?

有效合同一般具备六点原则,否则为无效合同。1.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2.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3.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必须通过相关民主决策程序;6.符合法律政策规范明确的合同式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五)什么是无效合同?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 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2.违背民主、公开方式的;3.采取欺诈、胁迫或仗权垄断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4.发包项目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无效合同由什么机构认定?

1.承包合同的无效,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2.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3.对村集体经济合同有争议的,一般由合同当事人向乡镇提起合同调解申请,对乡镇调解不服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期限应当多少年合适?

原则上农村土地不超二轮剩余年限,出租资产不超 20 年,机动地不超3年等。

1.集体机动地承包年限:农村机动地向外发包应当尊 重双方的意愿,根据发包土地的用途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村二轮承包剩余期限。一是用于普通农作物种植等投入较小的土地,合同期限一般不宜超过3年;对用于种植蔬菜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等有一定投入的土地,合同期限一般不宜超过2季6年;对用于设施农业和发展林果业等投入较大的土地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于设施农业的土地一般不宜超过资产折旧期10年;用于发展林果业的一般不宜超过30年。对用于“四荒”治理开发的不应超过50年。

2.赁合同期限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得超过 20 年,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3.合同未约定签订起始、终止日期的或期限不明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定期限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4.合同约定为长期合同或永久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超过2年执行。2年到期后双方可自行协商继续签订。

(八)已经到期仍在执行的合同如何处理?

对于已经到期合同,原则上应当重新签订。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未进行重新约定,仍在按照原合同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的,应作为不定期限合同进行处置,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这次专项清理整治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九)如何确定合同价款的合理性?

1.集体资源承包类合同原则上不应低于全县统一指导 价格;对确定的统一指导价格形不成发包结果的,应当由村集体统一经营。村集体没有经营能力或者经营效力较低的,可以通过成员代表大会重新讨论发包底价,报乡镇审批通过后再进行对外发包。

2.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类合同款项一般应当明确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先付款后履约。对不及时付款的,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解除合同。

3.工程项目类合同价款,应当按照工程量和总造价在 比对周边地区单价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确定。一般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预算,预算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4.对于村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 村集体可以自主实施。

(十)村集体是否可以随意减免合同价款等问题?

1.因自然灾害导致减产绝收等情形,一般应在合同条 款中提前约定,不应减免合同款项。确实需要减免的,应当上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讨论。

2.因企业经营效益不好,申请减免合同款项的,村集 体可以先行结算,允许企业先行交纳部分款项,其余部分挂账处理。企业效益变好时,再行追缴。一般不宜减免合同价款。若因企业破产,导致往来款无法收回的,按照债权债务处置办法处理。

3.短期合同一般不可以减免价款,长期合同减免价款 应民主决策并经乡镇同意。

(十一)关于合同收款如何合法合规问题?本届村集体理事会是否可以收取下一届款项问题?

合同款项交纳一般有三种方式:

1.定期收缴。如每年一收或每二年一收款。如机动地 应当是先交款再承包,资产资源承包费一般为每年交纳一次;

2每届一收。村集体因运转或经营,可以将本届承包费一次性收取,不影响下一届理事会运转;

3.一般不宜根据合同年限和合同款项一次性收取完成 所有款项,如因涉及村集体成员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乡镇审批后方可执行;

4.不管如何收取合同款项,核算时,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当年应收收入只能计入当年收入,其余多收合同款项计作应付款科目。当年未上缴款项的,村集体应当进行催缴,并将欠款额计入当年收入,同时计入应收款科目。

(十二)什么情况下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2.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3.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4.承包方在履约期间丧失承包能力的;5.因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中止的;6.承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被国家征用或调整的。产品价格的一般性涨落,不得作为变更合同的依据。因产品价格发生较大幅度的涨落,造成明显分配不合理的,可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和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承包指标。

(十三)解除合同的相关程序是什么?

合同解除或变更程序如下:1.村集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查看承包方是否履 行约定,是否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并提供佐证资料;2.村集体上会研究,形成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意见;3.通知对方后,达成书面协议;4.对方通知不到场,应出具书面通知书,告知承包方解除变更事宜,一般15日后予以明确答复,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视同默认,合同予以解除;5.承包方不同意解除的,向乡镇申请调解。乡镇出具 明确的调解意见;6.合同解除后,村集体应公告,重新进行盘活或经管等;7.重大合同解除事项应当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决策。一 般合同解除应当召开村理事会会议集体研究。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事先通知对方,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方能生效。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减免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十四)合同订立有什么程序?

合同订立的程序主要从“六个是否”方面进行把关:是否村干部私自签订合同;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评估;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开协商、公开竞标、公开招投标等民主决策程序;是否采用规范合同,统一编号;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审核,批准和备案程序;是否在交易大厅统一交易。

(十五)村集体如何减少合同签订之后的麻烦?

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本合同生效之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

(十六)合同编码如何确定?由谁来确定?

我县农村合同编码由十九位组成,编码规则如下:

1—6位山西长治长子乡村编码;

7—11 位合同起止年限码;格式为XX-XX;

12 位收支代码;收入为“S”,支出“Z”;

13—14 位合同分类编码;格式为分类首字母大写;

15—18 位合同顺序编码 0001;

19 位为识别码 H。

1—6 位编码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确定,7—11 位由合同起止年限确定,12—14 位由合同性质确定,15—18 村级顺序码为以村为单位的流水码。编码由各乡镇在审核农村经济合同时统一授付。没有编号的合同,按照未通过相关决策程序处理,不得登记备案,相关责任和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详细见编码规则)

(十七)借款合同和借条有什么区别?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1.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内容, 一般由借贷双方签署,双方各持有一份。它不能直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拿到钱以后才生效。借条一般只是由借款人一方书写,由债权人持有,它能够直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借款合同、借条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合法有效保障相关权益,当然有银行的转账记录就更完美。

2.借条应当是今借到,不是今借,一般应当手写,不要机打,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借条与欠条区别是:一是起诉的法院不同。欠条是欠款人所在法院;借条两地都可以;二是保护的时效不同。欠条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三年;借条是借款到期之日三年,如果没有还款时间,最长保护20年。

(十八)村集体如何催要合同欠款最有效?

主要形式有三种:1.口头催。村主干喇叭广播、电话通知等;2.书面追。村会计把合同兑现情况以书面告知的形式 通知当事人,如短信、微信、邮寄挂号信、催告函等,有利于保留证据,还能更好的延长有效期限;3.法院告。把对方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执行。

(十九)四荒地合同如何进行清理?

1.以前对四荒地进行拍卖治理,合同价款较低,因为政策原因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不建议对该类已经治理后的合同进行追加合同费用。

2.四荒地拍卖后,未进行治理或未按照相关标准治理 的,原则上应当解除合同。剩余合同款项应当作为违约款进行收回,不再退还。部分村因其他原因需要退还合同款项的,应当经乡镇政府同意后,将剩余年限承包款退还。

3.四荒地拍卖后,国家投资治理四荒地的,应当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受益方,该类合同应当解除。

4.四荒地拍卖后,进行了部分治理,但未达到治理标准的,原则上应当解除合同。但个人投资形成的苗木资产应当保留给个人,交纳的剩余年限承包款项应当退还给个人。

5.四荒地拍卖后,进行了部分治理,但由于其他原因发生火灾等灾害,导致治理成果灭失的,原则上应当继续保留合同。重新签订合同约定治理指标,7 年后仍未治理的,或治理不达效果的,再解除合同。

6.四荒地收回后,一般不再进行对外治理拍卖,由集 体统一经营。确实因发展需要对外进行承包的,保底价格一般不得低于全县统一指导价格。

(二十)村集体土地承包给个人后,当事人没有按照原约定用途,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未经村集体同意变更了土地 用途的,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十一)村集体土地承包给个人后,没有约定递增价格,是否可以进行变更合同,提高承包价格?

1.期限短的合同如1—3年一般不约定递增价格,如合同期限过长,3年以上一般应当约定递增价格。短期合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的合同价格。

2.一次约定10年以上的林地合同,且一次性交款到位的,如合同程序到位且经过相关备案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调整价格,则可以不调整价格。如没有明确约定,一般可以根据市场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二十二)关于当事人占用集体资源资产不交合同的,村集体也没有底据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1.村集体工作组以张贴合同清理公告、微信群中转发、喇叭广播等方式告知广大村民合同副本或复印件按期交给工作组审查;

2.对于不在村和合同清理事项不关注的当事人,应当下发书面告知书,包括短信告知(并留签字存根);

3.对以上措施仍不交合同的,应当在书面告知书中明 确告知,在期限内不交的,视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口头合同或没有签订合同情形处理;

4.村集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制定明确的 “承包缴费标准”。如没有原合同的,一律按照现标准对外承包,如交回原合同的,应当根据原合同制定情况进行审查公告与酌情变更。没有进行公告的视为无效合同;

5.不认同现政策、不交合同,且仍然占有集体资产的, 一是按现标准催缴合同款项;二是本集体成员一般挂账处理;三是本集体以外成员在挂账的同时一般上报乡镇综合处置;四是法院上诉;五是村集体采取多种形式督促其履行合同;

6.提交上级催办、签字督办、督查交办、纪检查办。

(二十三)关于集体“机动地”“未确权地”,被村民占用的如何处置?

1.严格按照县级制定统一的承包办法。

2.分类处置。一是地块面积少于3分的,且历史原因形成的可以明确经营权,承包价格另定或不收取承包费;二是地块成块有独立耕种条件的,明确承包价格,协商方式确定承包方;三是地块成片且便于规模经营的一般公开招标处置。

3.不建议集体降价承包费。招标不出去的由村集体自行经营,可以进行生产托管。

4.在确权中不建议集体侵占群众利益,如多分地是历 史原因形成的,多“明权不收钱”,如是拾边地或多分地,集体收钱,账面公平。

(二十四)村民承包村集体土地种植苗木,到期后拒不腾地,强行霸占土地,村委会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可以采取以下六条措施:

1.村集体和原承包户进行协商,最好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好的调解办法是再交钱续包。

2.因原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合同到期前自行处理苗木, 否则苗木归村集体所有,任村集体处理。根据此约定,村集体可以把苗木进行处置。但实际情况是,原承包方不交款项,仍实际掌控土地,苗木自行处理和收益。村集体不能有效保护集体利益。

3.村集体可以对该土地进行重新发包,将地面附属物 和土地一并发包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前期下实现各自利益。原承包人和现承包人发生利益冲突时,由相关部门保护各自利益。

4.没有第三人承包时,村集体可以组织人员对地面附 属物进行集中腾退,腾退后的土地再行发包。

5.上述办法均不可行时,可以书面通知原承包方,现 承包方案,价款和限期腾退约定。进行账务处理后,向原承包方进行追缴。原承包方不上缴款项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后)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执行不了的可以将原承包方纳入失信人名单。

6.结合村规民约对原承包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

(二十五)村民自行开荒的土地如何处置?

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置:

1.责令恢复原状。国家政策规定,坡度25度以上的土地或河道范围内不允许开荒种地,此类开荒地应责令开荒人恢复原有地类性质。

3.集体无偿收回。开荒人在村集体规划区域范围内开 荒种地的,私自改变土地性质的,应由村集体无偿收回,或是村集体需要使用规划地块时无偿收回。

3.抵顶承包费用。①开荒人在村集体原弃耕地、撂荒地(原耕地)等曾经是村集体耕地范围的土地开荒种地的,免费耕种5年,第6年该地块纳入村集体机动地范围,统一由村集体向外承包,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承包,开荒人优先承包。②开荒人在村集体企业废弃地(原建设性用地)开荒耕种的,村集体未阻止开荒行为且开垦地块后期规划为耕地性质的,开荒人可以免费耕种7年作为开荒投入补助,第8年该地块纳入村集体机动地范围,统一由村集体向外承包,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承包,开荒人优先承包。③开荒人在本人承包的“四荒地”内开荒种地的,原则上,四荒地只可以种植林木,且不得在25度坡地上开荒种地。若承包人在权属范围内造地耕种的,可以免费耕种10年,第11村集体可以按照本村统一的承包方案向四荒地承包人收取承包款。

(二十六)原合同价格过低、年限过长,不符合现在政策,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有什么法律依据?

有两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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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可结合实际自行增减)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化收”工作是我们做好农村换届后半篇文章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我们全面摸清村集体家底,规范村集体资产管理,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希望大家高度重视,把开展好“清化收”作为新任干部的一次考验,以坚定的决心、明确的目标、有力的举措全力推动“清化收”工作,为未来的工作奠定基础,为群众交上满意的答卷。          


    南漳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