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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5445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6-10
发文机关:丹朱镇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丹朱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子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4-06-10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前,已进入森林防火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发布封山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禁止野外用火的责任单位。

三、封山禁火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根茬、烧荒燎堰、焚烧垃圾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2.倡导文明祭祀,严禁扫墓祭祖时烧香烧纸、燃点蜡烛、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及祭拜庙宇、古树时烧香点蜡等用火行为。

3.严禁私自在林区内开山采石、私架电线等可能造成森林火灾的施工行为。

4.严禁在林区内野炊烧烤、举办篝火活动及点火照明、取暖、吸烟等行为。

5.严禁利用“电猫”、土枪等狩猎行为。

6.严禁放牧人员或从事其他项目人员带火种入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禁止入山。

7.林区乡镇、村、风景区、施工项目等管理单位必须在重点地段入口处设立哨卡,由专人负责,严格火源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森林防火检查。

8.确需在林区进行施工的单位、个人,须向县林业局申请备案,并经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加强林区线路检修工作,消除火险隐患。

9.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个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2119    119    110    0355-8322337      


(来源:长子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