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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7071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常张乡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常张乡南韩村特困供养对象救助办事指南及相关信息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10-28 |
一、办理事项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救助
二、办理条件
具有长治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精神、智力一、二、三级、肢体一、二级残疾人;视力一级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提交材料
1、乡镇党委会议记录
2、公示照片
3、特困人员审批表
4、申请书
5、村委证明
6、下霍医院鉴定表(护理费)
7、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复印件)
8、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9、协议(集中6份、分散4份)
四、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由村(居)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 村委会调查评议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2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居)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 乡镇调查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4.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 确定供养方式
A. 集中供养
集中供养的,由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照料和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供养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供养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协议履行方式、期限、地点,协议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B. 分散供养
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委托他人照料;也可以由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受委托照料人、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6. 资金发放
分散供养、集中供养对象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
五、办理地点
常张乡便民服务大厅
南韩村无特困供养对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