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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602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10-10 |
| 发文机关:鲍店镇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鲍店镇转发长治医保 | 12345便民服务热线问题解答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5-10-10 |
问:职工转居民业务怎么办理?
答复:首先参保人须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内(大概每年9月至12月,具体时间参照当年通知)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到参保地医疗机构征缴科填写《长治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转居民变更申请表》,然后到财务科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终结,待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退费到账后,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保险费。
填写变更表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若参保人员职工个人编号与参保人身份证号不相符,须先变更参保人职工个人编号方可转居民。
2、参保人员由城镇职工转为城镇居民需确认所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已办理完毕。
3、被变更人员不符合其他变更条件,无法实现变更。
其他变更条件为:a参保已审核,b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无欠费记录,c非在院状态,d个人账户已终结,e非制卡状态,f非新年度工资申报状态,g非居民集中缴费期,h有未终结职工医疗保险业务。
4、参保职工须于每月24日财务结账日前,办理个人账户结算业务(须携带参保职工本人的银行卡);
5、须在参加居民医保的街道办事处开立居民医保家庭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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