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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12-24 |
发文机关:长子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12-24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市县有关差旅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范围是指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中的接待工作。公务接待必须有公函(应告知内容、行程、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公务接待审批
各科室根据公务接待相关规定,确需接待的,告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并拟定接待方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注明接待事由,接待对象、姓名、职务、日程安排,陪同人员名单、是否食宿和车辆保障等)送办公室复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接待工作并收取派遣公函。原则不接待无公函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三、公务接待报销程序
1、报销时,办公室应备齐公务接待报销手续,即: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菜单等(如果有接待方案,需附接待方案)。经陪同人员和办公室有关人员签字、理财小组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准支后,交付财务股审核,进入报销审批程序。
四、公务接待标准
1、伙食标准严格贯彻落实长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行〔2015〕20号)文件要求。
2、按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数量且仅安排一次接待。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3、接待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县宾馆。
4、公务接待不得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
5、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服务对象或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