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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248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2-19 |
发文机关:长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对县人大十七届四次会议 第56号建议的回复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12-19 |
尊敬的韩少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让民营企业特殊工种人员平等享受国家特殊工种退休政策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县民营企业的关心关注,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1、经咨询人社部门,民营企业不在享受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待遇的范围。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目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相关规定实施。具体内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经查询相关政策,2019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55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03号),对“关于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享受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待遇的建议”进行了回复,回复中提到:提前退休对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影响较大,从较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角度,不宜简单采取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的办法。
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随着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出台,也将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从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