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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5254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08-25 |
发文机关:长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 暂行办法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08-25 |
长子县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编制及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工信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符合国家确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企业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旨在促进企业长期生存与发展而做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发展目标、定位及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是指县工信局依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县工信局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的原则是: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原则;
(三)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及战略性调整原则;
(四)保密原则;
(五)客观、公正、科学、统筹原则。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二章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分类及内容
第七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分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远景发展战略和规划。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期限是指三至五年至十年以内,远景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期限是指十年以上。
企业编制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重点是三至五年和十年以内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企业在实施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应根据市场的发展趋势及企业的自身情况滚动调整。
第八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现状与发展环境分析: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概况、企业组织结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直接投资公司情况、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
企业发展环境分析:包括企业的宏观环境分析、企业外在市场分析、企业产品分析、企业竞争力分析、企业主要技术指标对比分析、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等。
(二)企业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定位描述和企业战略发展的指导思想描述。
(三)企业战略发展定位及发展目标:
包括企业近期内三至五年和中长期十年内的战略发展定位及企业的未来远景规划目标。
(四)企业发展重点领域与实施方案:
企业发展重点领域是指企业在未来三至五年的发展重点领域。
发展的实施方案是指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调整、资产重组、核心业务方向确定、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投资规模和计划、重大投融资项目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及操作方案。
(五)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制订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建议。
第三章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九条 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由企业编制,报县工信局备案。
第十条 企业报送县工信局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还应另附编制说明和专家意见等。
第十一条 县工信局对企业制订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制订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评价、论证及审核后进行批准。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是县工信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县工信局审核企业报送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应当充分听取法律、财务、技术管理等相关专家意见。
第十三条 县工信局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对草案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通知企业,企业应按照县工信局审核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县工信局派出的股东代表或董事,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充分表述出资人的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发展战略和规划修订后,应当将正式文本报县工信局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调整应及时编制调整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和调整的内容。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调整报告的报送、审批及备案程序与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的报送、审批及备案程序相同。
第四章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监督及考核
第十七条 企业在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过程中,应制订年度计划,对实施情况与发展目标进行对比评价。
第十八条 企业在实施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发展战略与规划予以及时调整:
(一)企业核心业务发生调整;
(二)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主要发展目标在实施中发生较大偏差;
(三)企业的重大投、融资项目不能确定完成;
(四)影响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县工信局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有选择地对企业重大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县工信局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之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到期时,企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并报县工信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