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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208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2-17 |
发文机关:长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08号建议的答复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12-17 |
尊敬的贾彩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业合作社“退社难”问题需引起重视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规范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办理退社事宜。前者规定成员需提前三至六个月书面申请退社,具体时间依章程或法律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后者要求成员变更后9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目前,我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办理,暂不支持优化流程,但会上报委员建议,反映群众诉求。
二、加强法律宣传与解读。一是继续做好一次性告知。群众办理“退社难”时我单位工作人员将继续做好一次性告知工作,将所需的资料、流程一次性告知,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高审批效能和办事群众的幸福感、满足感和获得感;二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社交媒体、宣传册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民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及退社政策,确保合作社成员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热情关心和支持。
致礼
长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