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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18596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7-22 |
| 发文机关: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长子县城镇燃气管道巡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5-07-22 |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子县城镇燃气管道巡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管道燃气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管道巡检管理,保障燃气输配设施安全运行,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事故,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长子县城镇燃气管道巡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长子县城镇燃气管道巡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管道巡检工作,提升燃气管网安全管理水平,降低运行风险,保障安全稳定供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子县行政区域内已投产运行的城镇燃气输配管网及调压箱(柜)、调压站、阀门井、标志桩(以下简称 “燃气设施”)的巡检管理。
第二章 巡检准备与人员要求
第三条 巡检准备
1.燃气企业应制定巡检计划,明确巡检范围、频次及内容,并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工具和防护装备。
2.巡检人员应统一着工作服,携带巡检图、检测仪器(如燃气泄漏检测仪)、记录本、通讯设备等。
3.定期对检测仪器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条 人员要求
1.巡检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燃气管道走向,设施位置及运行参数。
2.掌握燃气泄漏应急处置技能,能够规范操作检测仪器。
3.巡检过程中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或擅离岗位。
第三章 巡检内容与频次
第五条 巡检内容
1.管线巡检:检查管道是否存在锈蚀、变形、泄漏,周边有无违规占压、施工破坏等。
2.调压设施巡检:核查调压箱(柜)压力参数、密封性及运行状态,清理周边杂物。
3.阀门井巡检:检查井盖完整性、井内积水及阀门启闭灵活性。
4.标志桩巡检:确保标志桩清晰可见,位置准确。
第六条 巡检频次
1.燃气管道巡检的频次应当根据管道规模和使用情况来确定。
2.城市主干道和重要建筑物附近的燃气管道应当实行月巡检制度。
3.住宅小区和一般建筑物附近的燃气管道应当实行季度巡检制度。
4.对于燃气管道使用年限较长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区,应当加大巡检频次,确保安全。
第四章 问题处置与记录
第七条 隐患处置
1.发现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人员并上报主管部门。
2.对管道锈蚀、占压等一般隐患,须在24小时内上报并制定整改方案。
3.隐患整改完成后,应留存整改前后影像资料,并纳入台账管理。
第八条 记录要求
1.巡检人员须如实填写《燃气管道巡检记录表》,记录隐患位置、类型及处理措施。
2.燃气企业每月汇总巡检情况并存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对燃气企业巡检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核查;
1.巡检计划执行情况。
2.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3.记录台账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第十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巡检、瞒报漏报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