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4-37594 | |
| 发文字号:长子住建发〔2024〕111号 | 发文时间:2024-08-02 |
| 发文机关: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预防第三方破坏天然气管线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8-02 |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预防第三方破坏天然气管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燃气企业,建设单位,物业企业:
管道燃气是群众日常生活的必要商品,关系我县群众的民生福祉以及社会稳定问题,近期各省因建设施工破坏天然气管道事故频发,造成不同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2024年5月20日,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在南宁市良庆区银沙大道的电力顶管施工过程中,引发一起第三方破坏燃气管线导致燃气泄漏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亿元;2024年7月3日,河南南阳长江路因物业维修水管,导致燃气管道泄漏并发生闪爆,沿街胡辣汤店等几个店铺受损严重,爆炸现场周围一片狼藉,事故造成重伤3人、中度伤3人、轻伤7人、轻微伤7人。
为预防第三方在建设施工或维修过程破坏燃气管线,引发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前要与燃气企业积极对接,核实燃气管道信息。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公司查询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
二、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公司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燃气公司应当派专业人员监督并现场指导。施工单位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协助燃气公司进行抢修;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燃气公司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燃气安全风险或者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告知燃气公司,并向住建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