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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7592
发文字号长子住建发〔2024〕110号 发文时间2024-08-02
发文机关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用户户内用气安全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4-08-02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用户户内用气安全的

   

各燃气企业、物业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相关文件要求,预防减少户内燃气事故,切实保障我县燃气用户用气安全,对县域内燃气用户用气行为做出进一步规范,请各燃气企业认真落实,各物业企业、广大燃气用户积极配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在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

  7.改变燃气用途;

  8.燃气用具与电线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

  9.盗用燃气;

  10.其他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严格按照《GB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燃气器具判废标准,对已到判废年限的燃气器具进行更换:

1.近期会有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进行灶具的安全检查;

2.请各物业企业积极配合燃气供水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开展安全检查;

3.工作人员仅对燃气进行安全检查,器具更换不强制燃气用户使用该公司所携带相关产品;

4.燃气用户可自行购买燃气器具后,联系工作人员进行更换;

5.燃气用户不可再使用已到判废年限的燃气器具,以免存在安全隐患。

  三、根据《CJJ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的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电气设备、相邻管道燃具等距离要求应符合下列情况:

  1.电气设备: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平行敷设25cm、交叉敷设10cm;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平行敷设5cm、交叉敷设lcm,电插座、电源开关平行敷设15cm、不允许交叉;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平行敷设100cm、交叉敷设100cm;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平行敷设30cm、不允许交叉。

  2.相邻管道:平行敷设应保证燃气管道及相邻管道的安装、检查和维修;交叉敷设2cm。

  3.燃具:主立管与燃具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cm;灶前管与燃具水平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燃气管道在燃具上方通过时,应位于抽油烟机上方,且与燃具的垂直净距应大于100cm。

  四、根据《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室内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2.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

  (2)建筑内的避难场所、电梯井和电梯前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4)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5)电线(缆)、供暖和污水等沟槽及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

3.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不应设置在卫生间内。

  五、根据《CJJ12-2013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不使用开房性厨房),设置灶具的房间净高不应低于2.2m。

  六、根据《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应当进行“三项强制”改造,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七、严禁使用聚火圈、聚火罩、聚火盘等装置,防止发生缺氧窒息事故。

  八、建议广大燃气用户安装使用家用燃气报警器和与报警器联动的电磁阀,以保障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

  九、建议广大燃气用户购买燃气安全用气保险,并定期续保,以降低燃气用户在突发燃气事故中的经济损失。

  十、燃气企业在入户安检和日常检查时,要针对以上情况着重检查。对存在燃气安全问题隐患的用户,燃气企业应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并通过限制购气等手段予以督促。对于拒不整改的燃气用户,根据《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十二条规定,燃气企业可采取暂停供气等措施。

  特此通知。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