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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2230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04-20
发文机关长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04-20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子县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服从指挥,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尊严和形象。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积极践行“721工作法”,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热情服务、规范管理和严格执法三者有机结合,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行“城市管理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工作,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减少行政争议,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的形象。

第二章 执法纪律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章 办案规范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应当配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其从事执法辅助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同时要依法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损毁证据。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政调查时可以就案件涉及的人员、经过情况及后果等向当事人以及证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可以在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住所地、单位或者行政机关进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协助行政机关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调查(询问)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并按手印或签名确认;如被询问人拒绝按手印或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2名调查(询问)人员签名证实。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勘查笔录、勘验图、照片说明应当交由当事人核实后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有见证人在场的,应当请见证人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调查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采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等方式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会同行政相对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清点登记,制作《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笔录》,笔录应当交由当事人核实后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有证人在场的,应当请证人证明。同时要向行政相对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通知书所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要与笔录登记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同时并向当事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的,决定查封、暂扣;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超过7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入员依法查封扬所、设施或者财物及扣押财物,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笔录应当交由当事人核实后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有证人在场的,应当请证人证明。同时要向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所附《查封(扣押)清单》要与笔录登记的内容保持一致。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要向当事人下达《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向当事人开具《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向当事人开具《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期限告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向当事人下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扣押物品保管仓库,指定专门保管人员,对扣押、没收的物品实行统一保管,执法人员不得兼任保管人员。

扣押、没收的物品应当及时交入保管仓库。不能及时入库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以自扣押、没收物品之日起三日内入库。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当核实扣押、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是否与《物品清单》信息一致,核实无误后签字并办理物品入库手续,物品入库要登记造册。

保管人员应当对入库物品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放置,《入

年物品登记册》应妥善保管。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点、检查,防止入库财物被盗、损毁或者变质。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批准的出库单或者生效的行政执法文书办理出库手续;保管人员对于符合出库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出库。对于应当返还当事人的财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向有关主管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发现其他行政领域违法线索,应当依法函告有关主管行政机关;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外,行政相对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方式缴纳罚款。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执注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书写笔录和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并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第二十五条 填写执法文书时要规范引用法律条款,引用法律依据应具体到条、款、项,不写“第X章”和“第x节”;引用某项时,该项的序号不加括号,表述为“第X项”,不表述为“第(X)项”;引用某条的某项时,表述为“第X条第X项”或“第X条第X款第X项”;引用两项时,表述为“第X条第X项、第X项”;引用三项以上的,对连续的项表述为“第X条第X项至第X项”,对不连续的项,列出具体各项的序号,表述为“第X条第X项、第X项和第X项”。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制作成案卷卷宗,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和保管。

第四章 装备使用规范

第二十七条 执法专用车辆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喷涂标志标识;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车辆完好、整洁。

第二十八条 禁止公车私用,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执法车辆不得办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有躺卧、打瞌睡或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等行为。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专用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范使用执法专用通讯设备,保持工作联络畅通,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执法专用通讯设备。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先行登记保存、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或者涉及行政相对人拒不配合、恶意阻挠行政执法的过程,均应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全程不间断进行同步记录,不得摄录与执法无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音像记录设备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仪器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三十二条 音像记录设备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肩部或者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音像记录设备进行摄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有效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资料:

(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设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复制和外传音像执法记录资料。不得剪辑、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像资料。

第五章 着装规范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参加集体活动和重要会议时应当按季节规范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并正确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领带及领带卡、腰带、标志扣、袖标等统一的标志标识。非公务外出时,一般应着便装。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在胸前佩戴行政执法证;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执法活动时,应当在胸前佩戴工作证。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作训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性鞋跟一般不高于4厘米。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六)未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不得穿着制式服装参加各类电视或者网络征婚、选秀和其他娱乐性节目。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时间,统一换装。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不得仿制、拆改、赠送、出借和买卖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退休、调离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将标志标识交回所在单位;辞职及被开除、辞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着城管制式服装:

(一)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

(四)非因工作需要到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章 仪容举止、语言规范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非身体原因不得剃光头。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和蓄胡须;女性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文身、化浓妆、戴花式墨镜;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赤脚。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外出或者执勤、巡查过程中,应当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不得边走边吃东西;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不得以物扇风、使用电子娱乐产品;不得在执行公务期间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在工作及着制式服装期间饮酒。

第四十四条 两名以上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参加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和秩序,不得迟到早退,结束时按照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四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子。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

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时,应当将制式帽子规范放置。

第四十七条 外出执行公务或参加活动时,必须带头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形象。

第四十八条 着制式服装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第四十九条 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五十条 接到群众咨询、投诉、举报时,应当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及时回复。对不属于城管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相对人说明有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对投诉举报内容及投诉举报人情况应当予以保密,严禁将投诉举报情况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

第五十二条 在实施执法检查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投诉、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帮助、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引导和帮助联系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也应当热情接待,告知其应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鼓励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情况,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用语要文明规范,做到态度热情诚恳,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

第五十五条 应当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情况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一)常用文明用语

1.首句用语。您好。

2.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3.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女士、老师、师傅。

4.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5.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配合、理解、支持、来访),您慢走,再见。

(二)电话文明用语

1.您好,这里是××局(××队、××科),请问您有什么事?

2.请稍等,我记录一下。

3.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便于给您回复。

4.您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单位咨询(反映)。

5.谢谢您,再见!

(三)执法文明用语

1.您好,我们是××局执法人员×××和×××,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规定执行公务,请您配合。

2.请您出示一下××相关手续。

3.您好,这里不允许××(行为),请您配合。

4.这是我们制作的××文书,请您核对,如无异议,请签字。

第七章 内务和执勤规范

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内务设置应当有利于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合理规范设置办公、办案、生活等区域,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办公、生活区域环境和各类设备物品摆放,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有序。

第五十七条 上岗执勤前应当先列队,由带队领导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执法证、工作证是否正确佩戴、执法文书和执法装备是否携带齐全,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五十八条 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从事与执勤无关的活动。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各类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时逐级请示或报告。

第五十九条 执勤撤岗后,带队领导应当组织小结讲评;执法人员应当清点暂扣物品、罚款、执法文书和执勤装备,并按规定移交及时暂扣物品、上交罚款;工作交接完成后换着便服下班。

第八章 实施和监督

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学习、训练,在实施执法时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规范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渠道。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征求市民群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水平。

第六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违反本规范情形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其中,有以下违反执法纪律、办案规范、装备使用规范等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二)超越、滥用职权;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徇私枉法;

(五)截留、私分、挪用罚没财物;

(六)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疏于管理致使扣留的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

(七)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八)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

(九)未妥善保管行政执法材料、音像资料;

(十)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和违法失职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执法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