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10-07 |
| 发文机关: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楼盘预售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0-10-07 |
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重要思想,进一步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加大处罚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擅自预售商品住房,我局将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三、规范其他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备案价格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囤积房源,不得价外加价或者以捆绑车位(车库、储藏间等)、装修等附加条件变相价外加价;不得扩大面积建造样板房,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变相垫付首付款或者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不得一房多卖或者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不得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