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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6491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12-23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子县县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4-12-23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国有企业:

《长子县县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子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县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国企改革“1+N”系列文件和《山西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加快推进我县国有“僵尸企业”的清理退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我县国有企业基本情况

我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共29户,其中商贸类企业9户、物资类企业3户、工业类企业8户、粮食类企业3户、其他类6户,2019年我县完成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脱钩改革,29户企业全部由县工信局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截至目前,东田良粮站、烟叶购销站2户企业完成了公司制改造,淀粉厂基本完成关闭清算,其余26户企业中有7户(木材公司、金属建材、磷化厂、食品罐头、食品工业开发公司、铁厂、农机公司)已经注销灭失 ,8户企业(外贸公司、百货公司、糖酒副食公司、蔬菜公司、饮食服务公司、水工管材厂、五交化商场、印刷厂)的经营性房产被政府拆除。26户未出清企业均属于竞争类企业,停业停产多年、不可持续经营,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僵尸、空壳”企业,是我县僵尸企业出清的全部任务,也是全县国企改革的重点与难点。

二、目标任务

在县国资国企改革和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到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26户县属僵尸企业出清任务。各企业要在研判人员身份的基础上,精确掌握拖欠职工社保、工资金额及其它债权债务情况,按照全县统一的职工安置政策,统一的资产处置办法,制定出清方案,严肃职工大会审议程序。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清理、职工社保接续等工作,全面完成出清任务。

分三批推进出清工作。第一批为汽修厂、铜厂、机电化工、木材、金属建材、运输公司、食品罐头厂、食品开发公司、宋村粮站、丹北粮站、药材公司、磷化厂等12户。第二批为蔬菜副食公司、蔬菜中心、饮食公司、五交化商场、百货公司、糖酒公司、外贸公司等7户。第三批为五交化批发公司、化肥厂、铁厂、印刷厂、水工管材厂、八一煤机、农机公司等7户。

三、出清思路

26户企业有7户主体灭失,19户主体存续。对主体灭失的企业,其资产以无偿划转方式授权长子县国元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公司)经营管理或进行处置,对企业职工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安置,其中需要培养的职工由国元公司托管。对主体存续的19户企业进行关闭清算或破产清算,待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完毕、职工得到妥善安置,条件成熟时,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后有剩余资产的无偿划转至国元公司,内养职工由国元公司托管。“僵尸企业”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的具体办法按照《长子县县属国有“僵尸企业”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实施细则》执行。

四、人员安置

26户企业人员安置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安置。对招工手续健全、在企业参加过实际劳动并有工资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距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且在本企业工作10年以上的职工实施内养;距退休年龄在10年以上的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按工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县政府确定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月工资标准3160元执行。原企业拖欠职工的保险费用、滞纳金、工资等给予一次性清偿。退休人员清理往来费用。停产时在岗的亦工亦农、亦工亦商人员参照在册正式职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挂靠人员不纳入安置范围,挂靠人员的社保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

五、组织实施

(一)县国资国企改革和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置范围内僵尸企业出清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批工作。主体存续企业方案由县工信局监督制定上报,主体灭失企业方案由县工信局制定上报,方案上报前应经职工大会审议。

(二)县工信局负责企业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出清方案预审,监督方案落实。

(三)县财政局负责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保障,企业结余的资产处置收入收缴工作。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企业土地处置方案预审,及权证办理工作。

(六)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企业工商档案的调取,法人主体身份认定工作。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预审,职工档案的审核认定工作,依法确定职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

(八)县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对职工诉讼事项给予指导解释。

(九)企业原主管部门配合完成财务审计、厘清人员关系、方案落实及职工信访化解工作。

(十)企业将已批复方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职工花名册、党员花名册、财务账册、公司所有印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审核职工垫缴保险凭证、清产核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不动产权证等资料报县工信局审核后移交给国元公司,签订托管协议,资产、财务、人员全部移交给国元公司管理。

附件:“僵尸企业”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实施细则

长子县县属国有“僵尸企业”

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县国有“僵尸企业”的出清及低效无效资产的处置工作,保护政府与企业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县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僵尸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停滞、已停产停业或半停产半停业一年以上、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包括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或注销的空壳企业、政策性关停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不包括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效无效资产是指“僵尸企业”所有的没有利用价值或无法继续创造价值的资产。主要包括:

1、无法收回、难以收回或收回成本高于收回价值的应收账款;

2、冷背呆滞的存货;

3、闲置或报废的设备;

4、闲置或无再使用价值的低值易耗品;

5、连续亏损3年以上及扭亏无望的股权投资;

6、其他经县改革领导组认定的低效无效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剩余资产是指“僵尸企业”的土地、房产等短时间无法变现的资产或偿付债务后的结余资产。

第四条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推动、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环境营造、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发挥企业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五条依法依规推进“僵尸企业”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计评估、企业集体决策、主管部门审批程序,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区分法人主体资格,推进“僵尸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出清。

1、主体存续的企业。采取“人资分离”办法,按照本细则规定,分类安置职工和处置资产,清理完毕债权债务和其他权利纠纷后,条件成熟时企业依法关闭注销。

2、注销的企业。按照规定分类安置职工,由国元公司按本办法规定处置资产。

第二章资产处置

第七条 低效无效资产按以下办法处置:

1、加速变现。对账龄5年及以上的应收账款、呆滞存货、报废设备,采取折扣转让、打包出售、拍卖变卖等市场化方式加速变现,实现资产形态转变。

2、依法核销。对账龄20年及以上的应收账款、无实物存货和设备、无利用价值低值易耗品资产,经县国资国企改革和党建工作改革领导组审核认定后予以核销处理。

3、股权转让。对低效无效股权投资,采取市场化方式公开转让,实现国有资本处置收益最大化。

4、资产重组。对其他国有企业能盘活的低效无效资产,通过协议转让、资产置换、对外投资等方式进行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第八条 “僵尸企业”剩余资产的处置。

1、主体存续企业。出清前,其资产由国元公司造册登记,企业仍负责管理、经营、维护工作,承担资产保值增值主体责任,企业注销时有剩余资产的全部无偿划转给国元公司管理。

2、注销的企业。资产无偿划转给国元公司。

3、县政府根据未来城市规划建设或国有资产布局调整对划转给国元公司的资产可以进行重新配置利用。

第九条 主体存续的“僵尸企业”和国元公司分别负责所属的资产处置方案制定,资产处置内容纳入出清方案,报领导组审批后,县工信局监督实施。

第十条  县属国有“僵尸企业”资产处置须严格按照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企业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国资委32号令)和本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在处置县属国有资产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僵尸企业”职工,实施内养:

1、男职工年龄超过50岁,女职工年龄超过40岁;

2、本单位工作年限超过10年(含其他国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年限);

3、未办理过停薪留职、未在其他单位开立过新的社保账户、未被单位开除;

4、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劳动部门正式招工手续、录用通知书、工作转移介绍信、企业劳动合同书等必要劳动关系档案;

6、在企业有工作记录、出勤记录、工资表信息等档案。

符合以上4至6项条件的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1~6级工伤职工纳入培养范围。

第十二条 内养职工在内养期间的享受的待遇:

1、“4555”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5年以内的),按照每人每月1100元发给本人生活补助费;

2、“4050”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5年以上、10年及10年以内的),按照每人每月825元发给本人生活补助费;

3、职工年龄达到相应年龄段后可顺延享受该年龄段生活补助费待遇。

4、内养期间,内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集体部分由县财政逐年代缴至退休,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缴纳。

5、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1-6级工伤职工,参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工伤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07号)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内养期间待遇按照工伤待遇与内养待遇就高执行。

6、培养人员费用全部由国元公司负责申请资金,县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内养条件的“僵尸企业”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县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给予补偿,即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为3160元,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县政府确定的本轮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月工资标准3160元,按照职工本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但不得高于3160元的3倍;如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3160元,按照3160元月工资标准计发。

第十四条 对企业停产前已离岗的原亦工亦农、亦工亦商人员不纳入安置范围,均以离岗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处理,对此类人员在岗劳动期间的欠付工资和职工往来进行一次清理。

对于企业停产时在岗的“亦工亦农”“亦工亦商”人员,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年限为在本企业实际工作年限,最长年限至企业停产时间止。在本办法实施前,原企业对此类人员有过安置政策且已执行完毕的,不再调整补助标准。

第十五条 招聘为“公益岗”的人员,在“公益岗”合同履行期间,其社保缴纳按现有政策和渠道办理,组织关系转移到现入职单位,人事档案仍保留在人社档案管理部门;“公益岗”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退出“公益岗”时,按照本细则确定的安置办法,分别采取内养安置或解除劳动关系发放经济补偿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在企业有劳动人事档案,无出勤表、无工资表等劳动记录,仅将企业作为代缴社保主体的人员,不确认为企业职工,不在安置范围,能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协助其转移人事和社保关系至新企业,不能实现再就业的转为灵活就业人员。

第十七条 在企业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或虽未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但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未经企业或主管部门同意自愿离岗(转移人事或社保关系)的城镇合同制工人,该部分人员不得纳入内养范围。对在岗期间拖欠社保和工资等费用予以一次性清偿,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放经济补偿金,其停薪留职期间或自动离岗期间不纳入经济补偿的工作时间。

本细则公布后,任何企业不得为已离岗人员重新办理入职或社保转入手续。

第十八条 职工往来和欠付职工费用的处理

1、养老和医疗保险:企业在册职工、退休人员、调离人员垫缴的社会保险费用集体部分,一次性予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经人社部门审计认定后一次性全额补缴;对未纳入社保统筹范围,但符合职工身份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县人社部门批准后参加统筹。

2、丧葬费和遗属补助:原企业离、退休人员及离退休死亡人员的应发未发的丧葬费,按照死亡时点丧葬待遇标准补发,遗属的有关待遇仍按原渠道执行;在职死亡职工遗属有关待遇计入职工安置费用,按有关政策发放。

3、工资或生活费:企业停产停业前拖欠工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据实补发;企业停产停业之日起至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如企业已向职工发放生活费或工资的,不再调整;对未发放部分,除企业留守在岗人员的合理工资外,如属企业停产停业后持续计提或在本次改革时一次性计提欠发职工生活费或工资的,不予认定。任何企业不得借改革之机向职工补发工资或生活费。

4、冬季取暖补贴:如企业停产前经集体决策决定向职工发放取暖费,按照企业决策文件办理;如企业停产前未决定向职工发放取暖费,任何企业不得借改革之机补发。

5、独生子女费:由职工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依据出生时点相应独生子女费补助政策规定应补未补部分予以认定,对职工退休时可以由企业发放的一次性奖励,不予认定。

6、职工借款:在职工安置时由清算组负责向职工进行清收,从应付职工费用中扣除。

欠付职工费用必须由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入账凭证,禁止企业在改革期间补充记账欠付职工费用。

欠付职工费用须经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由县国资国企改革与党建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审计结果审定确认。

第十九条本次“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前的社保费用清欠、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往来及欠付费用、“亦工亦农”人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内养期间的生活费、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企业债务以及审计、评估、法律服务费等均计入改革成本,优先从企业留存资金、资产处置收入、托管经营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从县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信局、国元公司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和帮助有再就业能力和再就业意愿的内养职工再就业。自本细则实施日起,县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国资监管企业新招用职工应首先从内养职工中选聘,内养职工实现再就业的,终止内养,应当转移人事和社保关系至新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经产权界定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