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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293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2-23 |
发文机关:长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主题词: |
标题: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和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强制 | |
主题分类:卫生 | 发布日期:2024-12-23 |
职权名称: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和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强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行政管理责任: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报告批准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法定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