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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032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2-28 |
发文机关:长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主题词: |
标题:甲类传染病疫情强制隔离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3-12-28 |
甲类传染病疫情强制隔离
一、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二、责任事项
1.行政管理责任: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报告批准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法定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