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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7313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11-03
发文机关长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主题词
标题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强制
主题分类卫生 发布日期2022-11-03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执业医师管理:

一、职权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强制

二、职权依据:【法律】《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