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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73137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11-03 |
发文机关:长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主题词: |
标题: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强制 | |
主题分类:卫生 | 发布日期:2022-11-03 |
执业医师管理:
一、职权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强制
二、职权依据:【法律】《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