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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6104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09-20
发文机关长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主题词
标题传染病防治管理 (血液管理)
主题分类卫生 发布日期2022-09-20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行政强制事项:传染病防治管理 (血液管理)

职权名称:1.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 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 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导致因输入血液 引起经血液传播 疾病发生的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 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 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 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 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 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 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 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 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