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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295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2-23 |
发文机关:长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主题词: |
标题: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职权依据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4-12-23 |
职权名称: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职权依据:【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部门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七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