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长子旅游法兴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确认类事项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4-1803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4-07
发文机关长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主题词
标题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主题分类儿童 发布日期2024-04-07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职权依据:【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部门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35号)

    第七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通知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