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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029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1-22 |
发文机关:长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主题词: |
标题: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责任事项 | |
主题分类:卫生 | 发布日期:2024-01-22 |
一、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