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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2999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06-30
发文机关长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主题词
标题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主题分类卫生 发布日期2023-06-30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使情况 前置条件 职权权限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主项 子项
1 行政确认 1700-F-00100-140428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部门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35号)
第七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通知兼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集体研究的,应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进行信息公示,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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