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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803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4-07 |
发文机关:长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主题词: |
标题: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
主题分类:卫生 | 发布日期:2024-04-07 |
职权依据:【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责任事项依据: 1、《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制订检查计划并组织检查。
2、《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凡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或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章。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不得少于二人。
3、《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 第53号)第五十二条
4、《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层级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有执法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该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关,应当严格按照通知的内容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出通知书的机关报告整改结果。
5、《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使用执法文书,依法执行送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