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4-3801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8-05 |
发文机关:长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主题词: |
标题: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
主题分类:卫生 | 发布日期:2024-08-05 |
职权名称: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