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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801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8-05
发文机关长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主题词
标题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主题分类卫生 发布日期2024-08-05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职权名称: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